教師會組織章程
教師會組織章程![](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萬華國中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:
一、提升教師專業地位。
二、維護教師應有權益。
三、改善學校教育品質。
四、促進教師自主自律。
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所在地(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)。
第六條 本會之任如下:
一、維護學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。
二、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。
三、爭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。
四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工作條件。
五、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。
六、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校內外組織。
七、擬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八、參與校內教育(問題)之調解。
九、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、營運、給付等事宜。
十、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。
十一、促進教師進修。
十二、與學校行政、家長會協調、溝通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
一、本會會員為擔任專任教師教師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正式會員。
二、不具會員之人士(如果本校退休教師、代理代課老師),因贊助本會之經或協助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成為贊助會員。
三、校長為然榮譽會員,可由大會列席會議。
四、擔任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理、監事等職務者,不得兼任本校行政工作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與本效終止聘約關係。
四、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。
五、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六、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退會或出會,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
一、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(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本項權利)
二、會員享有表決權、申訴權。
三、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。
四、參加本會活動。
五、其他應享受之權利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繳納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。
四、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。
五、其他各項應盡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: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期間代理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二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註:一、理事、監事名額採單數。
二、理事不得逾十五人,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,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註: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,得互選常務理事,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,其不設常務理事者,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註: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,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,得互選常務監事,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任期二年,每年改選一半名額,連選得連任一次;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理事長人選由第二年任期之理事產生,副理事長人選由第一年任期之理事產生。
註:理事、監事任期,明定為一年、二年、三年或四年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罷免或撒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、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三人,顧問三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註:經主管機關立案後,如欲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,則章程之訂定與變更,依民法規定應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,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註: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、二個月、三個月、四個月、五個月或六個月,兩者會議間隔得不同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:連續兩次連續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會員入會費。
二、會員年費。
三、各界捐贈款項。
四、學校或政府補助。
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註:一、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於章程明定之。
二、會員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二分之一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二○○元正。
本會會員每學年應繳納年費新台幣四○○元正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